「外役監條例」修法排入臨時會完成初審,朝野對遴選標準無共識送交黨團協商

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(20)日併案審查由行政院、外役完成朝野立委所提出的監條「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」等25案,經立委大體討論、例修逐條審查,法排取得一致加嚴方向,入臨有立委主張審查過程要公開錄音、時會送交錄影;也有立委建議重大經濟犯進外役監前必須沒收犯罪所得,初審朝野但朝野對遴選要件仍有分歧,對遴黨團因此部分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。選標協商

外役監經常被各界貼上「爽監」的準無標籤;「外役」指的是在監獄外工作,讓受刑人在沒有上手銬腳鐐、共識無獄方人員監視的外役完成情形下,在室外工作。監條能讓受刑人透過開放式、例修無圍牆與點名制等低度管理方式,法排進行半監禁矯治,逐步適應正常生活步調;同時協助受刑人銜接將來出獄後的就業,盡快與社會接軌;外役監的服刑人可以定期返家探親,有些服刑人趁機逃脫讓相關法條受到關注。

當受刑人符合相關資格,且有意願至外役監服刑,填寫申請表之後,獄方會審查受刑人資格和評量在監表現、家庭支持、健康狀況、戒護、再犯風險等計算積分,將資料送交矯正署,依積分排序進行遴選、分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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遴選條件為何?各黨無共識

現行條文規定,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,必須符合3個條件,分別為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2個月、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,以及有悛悔實據,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。

針對各界批評認為遴選標準過寬,本次修法,政院版也調整為可以假釋前1年、服刑1/3以上、累犯1/2以上,也要看他是否符合社會安全或社會秩序的需求。此外,排除造成死亡結果、重刑犯、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重大暴力犯罪。

蔡清祥解釋,相較原先兩個月就可申請,法務部提出有期徒刑服滿3分之1、累犯2分之1才可申請外役監,如果達到2分之1就可以申請假釋,也沒有必要申請外役監,就失去中間處遇功能。

另外相關條文也列出不得外役監消極條件,包含造成死亡結果、超過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重點在重大暴力犯罪,高逃亡、高再犯者都是這次修法重點。

而時代力量黨團版本提出,若犯貪污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犯罪,應依法追回相關犯罪所得,若未能追回也不得列入遴選。立委邱顯智表示,外役監制度變成充滿權貴受刑人,大家無法接受;根據法務部統計,重大經濟犯罪、犯罪所得超過5000萬者,有33位在外役監,但其中只有9位繳回犯罪所得,其他根本一毛錢都沒繳;且法院判沒幾年就去怎麼叫「悛悔實據」。

國民黨團則提出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不得參加遴選。

另外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建議,希望遴選小組進行審查時,應全程錄音、錄影,相關影音資料的保管及利用方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蔡清祥則解釋,遴選小組成員組成有7到11人,其中3位是矯正署人員,超過一半以上是外面聘請的法律專家、犯罪學專家、心理學家等,他們就各監所提出的資料進行複審,且過程中都是去識別化。遴選小組不知道這個人(受刑人)是誰,也許資料上有罪名、刑期等資料,但沒人名,排除干預因素。

至於遴選過程中要不要錄音、錄影?蔡清祥指出,本來都有會議紀錄,但如果為了避免爭議,要增加錄音、錄影,也可以考量接受,但這是做為未來有爭議時調閱,而非隨時公布給大家看。

監所關注小組:最需要外役監的其實是長刑期的受刑人

監所關注小組則表示,他們支持目前政院版的修法草案中,要加嚴申請外役監的刑期條件,也就是從原本的「兩個月就可申請」的,改成「得假釋及有期徒刑期滿前一年者」。

而對於犯罪種類的限制,他們則認為,政院版的條文確實只會關更多白領犯罪者。因為注重「再犯率低」,所以很容易變成剩下「權勢犯罪」例如貪污,而這些人出監後失去了原本的權勢,本來就很難再犯。

另外監所關注小組也提到,外役監是為了協助受刑人在返回社會前的銜接,其實這在非外役監的普通監所可以做;而更需要到外役監先嘗試回到社會的最後一哩路的受刑人,不是那些原本就家庭支持多的、短刑期的受刑人,而是那些被關很久,可能他還沒被關時網路是撥接,結果現在服刑完發現網路已經變成5G;從以前只知道國光客運,到現在出去發現自己看不懂高鐵時刻表、家庭支持不好且人生大半在監所內度過的長刑期受刑人們。

監所關注小組也表示,修法過後,真正關鍵且各界關心的外役監受刑人怎麼遴選,回家探視時如何避免逃脫等等相關法規,是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審查討論的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》以及《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》,這些有具體細節的條文,是掌握在矯正署的手上,這才是後續需要持續監督關注的重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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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稿編輯:翁世航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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