范雲提「性平三法」修法,設性騷擾「情節重大加害人」資料庫、包庇最高罰50萬

台灣的范雲罰萬#MeToo運動持續延燒,立委范雲與多個婦女團體今(6)日召開記者會,提性公布「性平三法」的平法修法草案,期盼建置完善的修法性騷擾申訴制度與調查機制,更首次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提出完整的設性騷擾被害人協助機制,以接住被害人。情節此次三法連修版本,重大最高除了加強對被害人的加害保護,也提高對性騷擾加害人及機關「處置不當」的人資罰則杜絕包庇與吃案。期望讓受害人不再僅能靠輿論尋求正義,料庫而是包庇從制度面防治性別暴力。

范雲表示,范雲罰萬台灣#MeToo運動從5月31號開始至今,提性已超過一個月,平法從政界、修法法律界、學術界、演藝界、到文化界,性騷擾在這些人的生命中,造成不成比例的痛苦。許多故事都發生在十幾年,甚至幾十年前,范雲認為這是非常重要的「性平時刻」,當事人已經出面,接下來,就是立法者與改革者的事。

現行針對性騷擾事件有「性平三法」的處理機制,包含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、《性別教育平等法》、《性騷擾防治法》;根據婦女團體的觀察,多數民眾遭遇性暴力事件(包含性騷擾跟性侵害)仍不敢報警,更有4成不曾對外求助;不敢求助的原因很多,可能包括對於申訴過程、處理機制以及負責進行調查的組織不信任。

近來不少婦女團體、專家學者也針對性平機制提出相關看法建議,范雲今天則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,針對目前性平三法的漏洞要求補足。

改革申訴制度,強化公正外部調查與救濟

性騷擾申訴的運作流程,申訴後將會召集調查委員會,調查委員除了聆聽雙方說法從中釐清脈絡,並會從附加條件如證據、行為人是否有前科等面向,綜合評估性騷擾是否成立。

目前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的申訴期限為1年,不過這是因為考量於公眾場合受陌生人性騷之證據保存的期限,但是仍有部分案件是受到熟識者的性騷擾,因此將期限延長至2年;且性騷擾發生時,若當事人未成年,或與行為人有權勢關係,仍難以於2年內申訴,因此范雲也新增例外條款,也就是未成年者被性騷擾「無期間限制」,以保障其申訴權益。

另外在調查部分,設計公正的「外部機制」,例如校園中「老師對學生」的性平事件,調查委員應該全部外聘,情節重大者則需要擴大調查,且受害學生有權參與加害教師的教評會考核。

職場上,調查時要有外部委員,30人以下中小企業,由外部單位調查,不服申訴的救濟機制,直接由主管機關接手;其他場域的性騷擾,若由警察機關調查,也必須引入外部委員。

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,直接由地方主管機關調查,不再球員兼裁判;被害人與行為人不同公司時,由行為人雇主負責調查及懲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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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:提供資源和落實保密原則

草案中提到,將擴大《性平教育法》適用範圍至軍警、矯正學校,接住過去不受保障的學生。另外也新增若學生於校外遇性平事件,學校比照校內遇害,一樣必須提供協助。被害人所需的心理輔導、諮商、社福資源、法律協助等,將由主管機關或100人以上的公司雇主來提供。

在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與《性騷擾防治法》,加入法定被害人協助服務,且明確保密原則與罰則。違反保密規定,由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
加強行為人裁罰與教育,杜絕雇主包庇或吃案

范雲所提出的修法版本中,也提高對行為人以及未善盡義務的機關罰則,最高開罰從10萬以下,提高到50萬元以下,且行為人接受至少2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。

參酌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, 要求針對職場性騷擾,明文列舉公司對性騷人行為人懲處樣態,且設立「情節重大加害人資料庫」,預防包庇或輕放。草案說明提到,考量性騷擾行為人若於被他人申訴前,或是申訴有結果前,已離開行為發生時的所屬公司,原雇主難以對其懲處,行為人無法受到制裁。因此提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情節重大者的資料庫,作為雇主僱用勞工前的參考等。

范雲強調,如果制度足夠完善,被害人不需要被迫在社群以#MeToo自揭傷疤來獲得正義,將自己暴露於被二度傷害、被責怪、甚至被誣告的處境。當被害人已經出面,接下來就是立法者與改革者的事了。范雲與婦團宣誓,以行動回應#MeToo ,范雲將於接下來立院臨時會,努力推動改革,珍惜這個用無數被害人傷痛換來的重要修法時刻,針對法條詳加討論,而非倉促通過。讓不分性別的人,都能在社會上、職場上、校園中,真正安心的好好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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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稿編輯:翁世航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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